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三节 地震作用
第4.3.1条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第一阶段设计应按多遇地震计算地震作用,第二阶段设计应按罕遇地震计算地震作用。
第4.3.2条 第一阶段设计时,其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常情况下,应在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入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二、当有斜交抗侧力构件时,宜分别计入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三、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四、按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或者按8度和9度抗震设防的大跨度和长悬臂构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第4.3.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反应谱,应采用图4.3.3所示阻尼比为0.02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α值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及结构自振周期计算,αmax及特征周期Tg按表4.3.3-1和4.3.3-2的规定采用,系数ζ(T)按下列公式确定:
二、抗震设计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3.3-1采用。
采用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要抗侧力构件的高层钢结构时,地震影响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4.3.4条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各楼层可仅按一个自由度计算,结构水平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二、在质量沿高度分布基本均匀、刚度沿高度分度基本均匀或向上均匀减小的结构中,各层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突出屋面小塔楼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增大影响宜向下考虑1~2层,但不再往下传递。
第4.3.5条 抗震计算中,重力荷载代表值应为恒荷载标准值和活荷载组合值之和,并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恒荷载:应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规定的结构、构配件和装修材料等自重的标准值;
雪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规定的标准值乘0.5取值;
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规定的标准值乘组合值系数取值。一般民用建筑应取0.5,书库、档案库建筑应取0.8。计算时不应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折减,且不应计入屋面活荷载。
第4.3.6条 钢结构的计算周期,应采用按主体结构弹性刚度计算所得的周期乘以考虑非结构构件影响的修正系数ξ
T,该修正系数宜采用0.90。用弹性方法计算高层建筑钢结构周期及振型时,应符合本规程第五章第二节静力计算的规定。
第4.3.7条 对于重量及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可用下列公式近似计算:
第4.3.8条 在初步计算时,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经验公式估算:
第4.3.9条 对不计扭转影响的结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仅考虑平移作用下的地震效应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j振型i层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二、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变形),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4.3.10条 突出屋面的小塔楼,应按每层一个质点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振型效应组合。当采用3个振型时,所得地震作用效应可以乘增大系数1.5;当采用6个振型时,所得地震作用效应不再增大。
第4.3.11条 当按空间协同工作或空间结构计算空间振型时,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和进行地震效应组合:
一、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二、考虑扭转的j振型参与系数γtj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第4.3.12条 高层建筑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可按下列要求确定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三、各层的竖向地震效应,应按各构件承受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并应考虑向上或向下作用产生的不利组合。
四、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对8度和9度抗震设防的建筑,可分别取该结构或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
第4.3.13条 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结构的地震反应时,输入地震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不少于四条能反映当地场地特性的地震加速度波,其中宜包括一条本地区历史上发生地震时的实测记录波。
地震波的持续时间不宜过短,宜取10~20s或更长。
第4.3.14条 输入地震波的峰值加速度,可按表4.3.14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