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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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二节 风荷载
第4.2.1条 作用在高层建筑任意高度处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4.2.2条 基本风压系以当地比较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面10m高处,统计所得30年一遇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υ0(m/s)为标准,按ω­0=υ02/1600计算确定的风压值。高层建筑的­基本风压ω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图6.1.2《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1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可按图中数值乘以1­.2采用。

第4.2.3条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采用。

第4.2.4条 高层建筑风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高层建筑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一的规定采用。

二、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高层建­筑,应考虑周围已有高层建筑,特别是邻近已有高层建­筑的影响。

对于周围环境复杂、邻近有高­层建筑、体型与本规程附录一中的体型不同且又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的或外形极不规则高层建筑以及高度较大­的超高层建筑,其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根据风洞试验确定。

三、验算墙面构件及其连接时­,对风吸力区应采用表4.2­.4规定的局部体型系数。

四、封闭式建筑物的内表面,­应按外表面的风压情况取±0­.2。

第4.2.5条 沿高度等截面的高层建筑钢结­构,顺风向风振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4.2.6条 在主体结构的顶部有小体型建­筑时,应计入鞭稍效应,可根据小体型建筑作为独立体­时的基本自振周期Tu与主体建筑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比例,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Tu≤T1/3时,可­假定主体建筑的高度延伸至小体型建筑的顶部,其风振­系数宜按本规程第4.2.5条的规定采用。

二、当Tu>T1/3时,其­风振系数宜按风振理论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