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二节 风荷载
第4.2.1条 作用在高层建筑任意高度处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4.2.2条 基本风压系以当地比较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面10m高处,统计所得30年一遇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υ0
(m/s)为标准,按ω0
=υ0
2
/1600计算确定的风压值。高层建筑的基本风压ω0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图6.1.2《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1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可按图中数值乘以1.2采用。
第4.2.3条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采用。
第4.2.4条 高层建筑风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高层建筑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一的规定采用。
二、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高层建筑,应考虑周围已有高层建筑,特别是邻近已有高层建筑的影响。
对于周围环境复杂、邻近有高层建筑、体型与本规程附录一中的体型不同且又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的或外形极不规则高层建筑以及高度较大的超高层建筑,其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根据风洞试验确定。
三、验算墙面构件及其连接时,对风吸力区应采用表4.2.4规定的局部体型系数。
四、封闭式建筑物的内表面,应按外表面的风压情况取±0.2。
第4.2.5条 沿高度等截面的高层建筑钢结构,顺风向风振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4.2.6条 在主体结构的顶部有小体型建筑时,应计入鞭稍效应,可根据小体型建筑作为独立体时的基本自振周期Tu与主体建筑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比例,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Tu≤T1/3时,可假定主体建筑的高度延伸至小体型建筑的顶部,其风振系数宜按本规程第4.2.5条的规定采用。
二、当Tu>T1/3时,其风振系数宜按风振理论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