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三章 结构体系和布置
第3.1.1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层建筑钢结构的下列体系:
第3.1.2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当根据刚度需要设置外伸刚臂和腰桁架或帽桁架(在顶层)时,宜设在设备层。外伸刚臂应横贯楼层连续布置。
第3.1.3条 支撑和剪力墙板可选用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内藏钢板支撑、带缝混凝土剪力墙板或钢板剪力墙。
第3.1.4条 抗震高层建筑钢结构的体系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二、宜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的多道设防;
三、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和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宜具有均匀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3.1.5条 钢结构和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3.1.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