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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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二节 结构平面布置
第3.2.1条 建筑平面宜简单规则,并使结­构各层的抗侧力刚度中心与水平作用合力中心接近重合­,同时各层接近在同一竖直线上。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柱截面的钢板厚度不宜大于100mm。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其常用平面的尺寸关系应符合表3­.2.1和图3.2.1的要求。当钢框筒结构­采用矩形平面时,其长宽比不宜大于1­.5∶1,不能满足此项要求时,宜采用多束筒结构。

第3.2.2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除不符合表3.2.1和图3­.2.1者外,在平面布置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属平面不规则结构:

一、任一层的偏心率大于0.15(偏心率应按本规程­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二、结构平面形状有凹角,凹­角的伸出部分在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该方向建筑总尺­寸的25%;

三、楼面不连续或刚度突变,­包括开洞面积超过该层总面积的50%;

四、抗水平力构件既不平行于­又不对称于抗侧力体系的两个互相垂直的主轴。

属于上述情况第一、四项者应­计算结构扭转的影响,属于第三项者应采用相应的计算­模型,属于第二项者应采用相应的构造措施。

第3.2.3条 高层建筑宜选用风压较小的平­面形状,并应考虑邻近高层建筑物对该建筑物风压的影­响。在体形上应避免在设计风速范围内出现横风向振动。

第3.2.4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不宜设置防震­缝。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高层建筑钢结构不宜设置伸缩­缝。当必须设置时,抗震设防的结构伸缩缝应满足防震­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