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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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三章 结构体系和布置

第一节 结构体系和选型
第3.1.1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层建筑钢结构的下列体系:

一、框架体系

二、双重抗侧力体系

1.钢框架-支撑(剪力墙板)体系

2.钢框架-混凝土剪力墙体系

3.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体系

三、筒体体系

1.框筒体系

2.桁架筒体系

3.筒中筒体系

4.束筒体系

第3.1.2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当根据刚度需­要设置外伸刚臂和腰桁架或帽桁架(在顶层)时,宜设­在设备层。外伸刚臂应横贯楼层连续布置。

第3.1.3条 支撑和剪力墙板可选用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内藏钢板支撑、带缝混凝土剪力墙板或­钢板剪力墙。

第3.1.4条 抗震高层建筑钢结构的体系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二、宜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的多道设防;

三、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和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宜具有均匀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五、宜积极采用轻质高强材料。

第3.1.5条 钢结构和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3­.1.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