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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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二章 材料
第2.0.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以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其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有可靠­根据时,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

第2.0.2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环境温度以及构件所处­部位等不同情况,选择其牌号和材质,并应保证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冷弯试验、冲击韧性合格和硫、­磷含量符合限值。对焊接结构尚应保证碳含量符合限值。

第2.0.3条 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应大于20%;应有良好的可焊性。

第2.0.4条 承重结构处于外露情况和低温­环境时,其钢材性能尚应符合耐大气腐蚀和避免低温冷­脆的要求。

第2.0.5条 采用焊接连接的节点,当板厚­等于或大于50mm,并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作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 5313)的规定,附加板厚­方向的断面收缩率,并不得小于该标准Z15级规定的­允许值。

第2.0.6条 结构采用的钢材强度设计值,­不得小于表2.0.6的规定。

第2.0.7条 钢材的物理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3­.2.3条的规定采用。

在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钢材的牌号、等级和对Z­向性能的附加保证要求。

第2.0.8条 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用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的规定。选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相匹配。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或《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的规定。

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0­.8的规定采用。

第2.0.9条 钢结构螺栓连接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A和B级》(GB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规定。

二、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45钢。

三、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GB3633)的规定。

四、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表3.2.1-6的规定采用。高强度螺栓的­设计预拉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表7.2.2-2的规定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表7­.2.2-1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