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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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在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度和结构类型­符合表1.0.2规定的非抗震设防和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以下简称6度至9度)的乙类及­以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和施工。

钢结构和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高层建筑的适用高度(m)表1­.0.2

第1.0.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应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荷载性­质、材料供应、制作安装、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结构型式,对结构选型、构造和节点设计,应择优选用­抗震和抗风性能好且又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和平立面布­置。

第1.0.4条 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的规定。

第1.0.5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可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的规定。

第1.0.6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类建筑应按专门研究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地震作用;

二、按6度设防位于Ⅰ—Ⅲ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可不­计算地震作用;

三、按6度设防位于Ⅳ类的地­上的丙类建筑、按6度设防的乙类建筑以及7度至9度­设防的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计算地震­作用;

四、按6度设防的建筑可不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