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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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93


6.2 抗震计算

6.2.1 框排架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6.2.2 框排架结构宜按多质点空间结构体系计算地震作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质点宜设置在梁柱轴线交点、牛腿、柱顶、柱上变截面处和柱上集中荷载处。
6.2.2.2 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并宜取前9个振型。
6.2.2.3 计算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进行调整,周期调整系数可采用0.9。
6.2.2.4 应计入吊车桥架对结构的影响,吊车悬吊物的影响可不计。
6.2.3 框排架结构,当符合本规范附录A.0.1条规定的条件时,可按多质点平面结构进行计算,其地震作用效应,应按附录A.0.2条规定进行调整。
6.2.4 框排架结构计算地震作用时,贮料荷载组合值可取满仓贮料荷载标准值的90%。
6.2.5 第一、第二抗震等级框架,底层柱下端及贮仓支承柱的两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和1.25,但相应部位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的空间效应调整系数,大于1.05时可取1.05。
6.2.6 第一、第二抗震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外,梁柱端的弯矩应分别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第一抗震等级 ΣMc=1.1ΣMbua (6.2.6—1)
或 ΣMc=1.1λjΣMb (6.2.6—2)
第二抗震等级 ΣMc=1.1ΣMb (6.2.6—3)
式中 ΣMc——节点上下柱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N·m),上下柱端的弯矩可按弹性分析分配;
ΣMbua——节点左右梁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N·m),可根据实际配筋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ΣMb——节点左右梁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N·m);
λj——节点实配增大系数,可按节点左右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实际配筋面积之和与计算面积之和的比值的1.1倍采用,或经分析比较后确定。
6.2.7 框架梁、柱、抗震墙和连梁,其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6.2.8 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其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第一、第二抗震等级应按下列公式调整,第三抗震等级可不调整。
6.2.9 框架柱和贮仓支承柱,其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第一、第二抗震等级应按下列公式调整,第三抗震等级可不调整。
注:实配的正截面承载力,系指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计算的正截面承载力。
6.2.10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其增大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6.2.11 第一、第二抗震等级框架的节点核芯区应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抗震验算;第三抗震等级的节点核芯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6.2.12 计算抗震墙的内力和变形时,应按相连纵横墙间的共同作用确定;现浇抗震墙翼墙的有效宽度,可采用抗震墙的间距、门窗洞间的墙宽度、抗震墙厚加两侧各6倍翼墙厚度和抗震墙总高的1/10四者的最小值。
6.2.13 8度和9度时,应计算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对排架跨下弦产生的拉、压影响。
6.2.14 8度和9度时,屋架或屋面梁与柱顶(或牛腿)的连接,宜进行抗震验算。
6.2.15 8度和9度时,仓斗与竖壁之间的连接焊缝或螺栓,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分别采用0.10和0.20。
6.2.16 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6.2.17 8度和9度时,屋架横向水平支撑跨,宜计算纵向水平地震作用下两柱列位移差对屋架弦杆和支撑腹杆的影响。
6.2.18 当框排架结构按多质点平面结构计算时,突出屋面的天窗架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其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但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6.2.18.1 天窗架的横向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系数,当天窗架跨度大于9m或9度时可采用1.5,其它情况下可采用1.0。
6.2.18.2 无檩屋盖及设有纵向水平支撑的有檩屋盖,天窗架的纵向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系数,可采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