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93
3.2 抗震结构体系
3.2.1 抗震结构体系,应根据构筑物的重要性、烈度、结构高度、场地、地基、基础、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3.2.2 构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3.2.2.1 构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相邻层的层间刚度不宜突变,平面内宜减小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间的偏心距。
3.2.2.2 相邻层的抗侧力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不宜突变,平面内同类抗侧力构件的承载力宜均匀。
3.2.3 对体型复杂的构筑物或建筑物—构筑物组联结构,应采取下列措施:
3.2.3.1 当设置防震缝时,宜将结构分成规则的结构单元。
3.2.3.2 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宜对结构进行整体抗震计算;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提高抗震能力的措施。
3.2.3.3 防震缝应同伸缩缝、沉降缝协调布置,伸缩缝、沉降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3.2.4.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简捷、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传递路线中的构件及其节点不应发生脆性破坏。
3.2.4.2 应具备必要的强度、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3.2.4.4 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不应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3.2.5.1 砌体结构构件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和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和组合砌体柱等。
3.2.5.2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锚固粘结先于构件破坏。
3.2.5.3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个构件失稳。
3.2.6.1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3.2.6.2 预埋件的锚固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3.2.6.3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3.2.7 抗震支撑系统,应能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和可靠地传递水平地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