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3.1.1 场地应按对构筑物抗震的影响,划分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按有利地段确定。
3.1.1.2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等地段,按不利地段确定。
3.1.1.3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地段,按危险地段确定。
3.1.2 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1 宜选择有利地段。
3.1.2.2 宜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3.1.2.3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构筑物。
3.1.3 硬场地上基本自振周期大于0.3s的构筑物,可按原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地震作用应按原烈度计算;但6度时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1.4 地基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1.4.1 当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有液化土或软弱粘性土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失效、土层软化、不均匀沉降和震陷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3.1.4.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当不可避免时,宜设置防震缝。
3.1.5 基础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1.5.1 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构筑物以及输送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大口径管线的支承结构,应采取减小不均匀沉降或提高结构、管线对不均匀沉降适应能力的措施。
3.1.5.2 同一结构单元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
3.1.6.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设置在同一标高上。
3.1.5.4 桩基宜采用低承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