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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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93


3.3 材 料

3.3.1 结构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3.1.1 烧结普通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3.3.1.2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宜低于C30,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构架式、筒式基础不宜低于C2­0;构造柱、芯柱和扩展基础不宜低于C15。

3.3.1.3 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Ⅱ级或Ⅲ级变形钢筋;箍筋可采用Ⅰ级或Ⅱ级­钢筋;螺旋箍筋可采用Φ5冷拔低碳钢丝;构造柱、芯­柱可采用Ⅰ级或Ⅱ级钢筋。

3.3.2 施工中,对主要受力钢筋不宜­以强度等级比原设计高的钢筋代替;当需要替换时,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