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92
第7.0.1条 对工程结构应实施为保证结构可靠度所必需的质量控制。工程结构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7.0.2条 对工程结构的各项质量控制应由相应标准作出规定。在各类工程结构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宜规定与目标可靠度相应的结构和构件的质量水平及有关的质量控制原则。
第7.0.3条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二、设计中采用的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合理,数值运算正确;
第7.0.4条 工程结构材料和制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一、初步控制。在试生产阶段,通过试配或试运行,确定合理的原材料组成和工艺参数,为生产控制提供材料、制品和结构性能的统计参数。
二、生产控制。在生产阶段,对原材料组成和工艺过程进行控制,保证材料、制品和结构的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稳定性。
三、合格控制。在交付使用前,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合格性验收,保证材料、制品和结构的质量符合规定。
第7.0.5条 为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在各工序内应实行质量自检,在各工序间应实行交接质量验收。对工序操作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抽查;在结构的关键部位应进行系统检查。
第7.0.6条 在工程结构的使用期间,应保持设计预定的使用条 件,定期检查结构状况,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当实际使用条件与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不同时,应进行专门的验算和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