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_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 浅埋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 d_u > d_0 + d_b -2 $$ $$ d_W > d_0 + d_b -3 $$ $$ d_u + d_W > 1.5d_0 + 2d_b - 4.5 $$ 式中: \(d_W\) -- 地下水位深度 (m) ,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d_u\) -- 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_b\) -- 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d_0\) -- 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表4.3.3 液化土特征深度(m) 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 N_{cr} = N_0 \beta [ \ln(0.6d_s+1.5)-0.1d_W ] \sqrt{3/\rho_c}$$ 式中:\(N_cr\) --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_0\) --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据基准值,可按表4.3.4采用;
\(d_s\) -- 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d_W\) -- 地下水位(m);
\(\rho_c\) -- 黏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beta\) -- 调整系数,设计地震第一组取0.80,第二组取0.95,第三组取1.05。
不宜将未经处理的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建筑抗震 | 地基的液化等级 | ||
---|---|---|---|
设防类别 | 轻微 | 中等 | 严重 |
乙类 | 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
丙类 |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亦可不采取措施 |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处理 |
丁类 | 可不采取措施 | 可不采取措施 |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其他经济的措施 |
注: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但不宜低于乙类 的相应要求。 |
- 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8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于0.5m。
-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 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
-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积筏基、箱基的中心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可比上述规定降低1;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注:中心区域指位于基础外边界以内沿长宽方向距外边界大于相应方向1/4长度的区域。 -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 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5款的要求。
- 采取减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和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等。
-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等。
-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 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W_L\) -- 液限含水量,采用液、塑限联合测定测测定;
\(I_L\) -- 液性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