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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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4.4 桩 基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 _6度~_ 8度时的下列建筑:
    1. 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 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_和框架抗震墙房屋_ ;
    3. 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 本规范第4.2.1条之1、3款规定且采­用桩基的建筑 _及砌体房屋_ 。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25%。
  2. 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台埋深较浅时,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m、1.0m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可按下列二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设计:
    1. 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规范第4.4.2条取用,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4.3的折减系数。
表4.4.3 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实际标贯锤击数/临界标贯锤击数 深度 $ d_s(m) $ 折减系数
$ \le 0.6 $ $ d_s \le 10 $ $ 0 $
$ 10 < d_s \le 20 $ $ 1/3 $
$ >0.6 \sim 0.8 $ $ d_s\le 10 $ $ 1/3 $
$ 10 < d_s \le 20 $ $ 2/3 $
$ >0.8 \sim 1.0 $ $ d_s\le 10 $ $ 2/3 $
$ 10 < d_s \le 20 $ $ 1 $

2) 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规范第4­.4.2条1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m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1. 打入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2.5~4倍桩径且桩数不少­于5×5时,可计入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作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 N _1 = N_p+100\rho(1-e^{-0.3N_p} )$$

    式中:
    $ N _1 $ — 打桩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 \rho $ — 打入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率;
    $ N_p $ — 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4.4.4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密实干土填筑夯实,若用砂土或粉土则应使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4.4.6 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他规定外;尚应考虑土流动时的­侧向作用力,且承受侧向推力的面积应按边桩外缘间的­宽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