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条 在建筑范围内具有地面荷载的单层工业厂房、露天车间和单层仓库的设计,应考虑由于地面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堆载预压过的建筑场地。 注:地面荷载系指生产堆料、工业设备等地面堆载和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荷载。 | |||||||||||||||||||||||||||||||||
第7.5.2条 地面堆载应均衡,并应根据使用要求、堆载特点、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确定允许堆载量和范围,堆载量不应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堆载不宜压在基础上。大面积的填土,宜在基础施工前三个月完成。 | |||||||||||||||||||||||||||||||||
第7.5.3条 厂房和仓库的结构设计,可适当提高柱、墙的抗弯能力,增强房屋的刚度。对于中、小型仓库,宜采用静定结构。 | |||||||||||||||||||||||||||||||||
第7.5.4条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允许调整吊车轨道的单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和露天车间的天然地基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 g ---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点的地基附加沉降量计算值,可按本规范附录N计算; [s' g ]---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点的地基附加沉降允许值,可按表7.5.4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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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条 按本规范第7.5.4条设计时,应考虑在使用过程中垫高或移动吊车轨道和吊车梁的可能性。应增大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间的净空和吊车边缘与上柱边缘间的净距,当地基土平均压缩模量Es 为3MPa左右,地面平均荷载大于25kPa时,净空宜大于300mm,净距宜大于200mm。并应按吊车轨道可能移动的幅度,加宽钢筋混凝土吊车梁腹部及配置抗扭钢筋。 | |||||||||||||||||||||||||||||||||
第7.5.6条 具有地面荷载的建筑地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桩基: 1.不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要求; 2.车间内设有起重量30t以上,工作级别大于A5的吊车; 3.基底下软弱土层较薄,采用桩基较经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