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结构措施
第7.4.1条 为减少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可采用下列措施: |
1.选用轻型结构,减轻墙体自重,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填土;
2.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用覆土少、自重轻的基础型式;
3.调整各部分的荷载分布、基础宽度或埋置深度;
4.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的建筑物,可选用较小的基底压力。
第7.4.2条 对于建筑体型复杂、荷载差异较大的框架结构,可采用箱基、桩基、筏基等加强基础整体刚度,减少不均匀沉降。 |
第7.4.3条 对于砌体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下列措施增强整体刚度和强度: |
1.对于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其长高比L/Hf
宜小于或等于2.5;当房屋的长高比为2.5〈L/Hf
≤3.0时,宜做到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并应控制其内横墙间距或增强基础刚度和强度。当房屋的预估最大沉降量小于或等于120mm时,其长高比可不受限制;
2.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3.在墙体上开洞过大时,宜在开洞部位配筋或采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
第7.4.4条 圈梁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
1.在多层房屋的基础和顶层处宜各设置一道,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层层设置。单层工业厂房、仓库,可结合基础梁、连系梁、过梁等酌情设置;
2.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宜在平面内连成封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