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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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7.4 结构措施

第7.4.1条 为减少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可采用下列措施:

1.选用轻型结构,减轻墙体­自重,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填土;
2.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用覆土少、自重轻的基础型式;
3.调整各部分的荷载分布、­基础宽度或埋置深度;
4.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的­建筑物,可选用较小的基底压力。

 
第7.4.2条 对于建筑体型复杂、荷载差异­较大的框架结构,可采用箱基、桩基、筏基等加强基础­整体刚度,减少不均匀沉降。
 
第7.4.3条 对于砌体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下列措施增强整体刚度和强度:

1.对于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其长高比L/Hf 宜小于或等于2.5;当房屋的长高比为2­.5〈L/Hf ≤3.0时,宜做到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并应控制其内横墙间距或增强基础刚度和强­度。当房屋的预估最大沉降量小于或等于120mm时­,其长高比可不受限制;
2.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3.在墙体上开洞过大时,宜­在开洞部位配筋或采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

 
第7.4.4条 圈梁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在多层房屋的基础和顶层­处宜各设置一道,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层­层设置。单层工业厂房、仓库,可结合基础梁、连系梁­、过梁等酌情设置;
2.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宜在平面内连成封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