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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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7.5 大面积地面荷载

第7.5.1条 在建筑范围内具有地面荷载的­单层工业厂房、露天车间和单层仓库的设计,应考虑由­于地面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堆载预压过的建筑场地。

注:地面荷载系指生产堆料、­工业设备等地面堆载和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荷载。

 
第7.5.2条 地面堆载应均衡,并应根据使­用要求、堆载特点、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确定允许堆载­量和范围,堆载量不应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堆载不宜压在基础上。大面积­的填土,宜在基础施工前三个月完成。

 
第7.5.3条 厂房和仓库的结构设计,可适­当提高柱、墙的抗弯能力,增强房屋的刚度。对于中、­小型仓库,宜采用静定结构。
 
第7.5.4条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允许调整吊­车轨道的单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和露天车间的天然地­基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s' g ≤[s' g ] (7.5.4)

式中: s' g ---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点的地基附加沉降量计算值,可按本规范附录N计算;
[s' g ]---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点的地基附加沉降允许值,可按表7­.5.4采用。

地基附加沉降量允许值[s' g ](mm) 表7.5.4
a 6 10 20 30 40 50 60 70 b 1

2 3 4 5 | 40 45 50 55 65 | 45 50 55 60 70 | 50 55 60 65 75 | 55 60 65 70 80 | 55 60 70 75 85 |

75 80 90 |

85 95 |

90 100 | 注: 表中α为地面荷载的纵向长度­(m);b为车间跨度方向基础底面边长(m)。

 
 
第7.5.5条 按本规范第7.5.4条设计时,应考虑在使­用过程中垫高或移动吊车轨道和吊车梁的可能性。应增­大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间的净空和吊车边缘与上柱边缘­间的净距,当地基土平均压缩模量Es 为3MPa左右,地面平均荷­载大于25kPa时,净空宜大于300mm,净距宜­大于200mm。并应按吊车轨道可能移动的幅度,加­宽钢筋混凝土吊车梁腹部及配置抗扭钢筋。
 
第7.5.6条 具有地面荷载的建筑地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桩基:

1.不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要求;
2.车间内设有起重量30t­以上,工作级别大于A5的吊车;
3.基底下软弱土层较薄,采­用桩基较经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