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条 为减少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可采用下列措施: 1.选用轻型结构,减轻墙体自重,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填土; 2.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用覆土少、自重轻的基础型式; 3.调整各部分的荷载分布、基础宽度或埋置深度; 4.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的建筑物,可选用较小的基底压力。 |
第7.4.2条 对于建筑体型复杂、荷载差异较大的框架结构,可采用箱基、桩基、筏基等加强基础整体刚度,减少不均匀沉降。 |
第7.4.3条 对于砌体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下列措施增强整体刚度和强度: 1.对于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其长高比L/Hf 宜小于或等于2.5;当房屋的长高比为2.5〈L/Hf 2.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3.在墙体上开洞过大时,宜在开洞部位配筋或采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 |
第7.4.4条 圈梁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在多层房屋的基础和顶层处宜各设置一道,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层层设置。单层工业厂房、仓库,可结合基础梁、连系梁、过梁等酌情设置; 2.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宜在平面内连成封闭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