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条 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 | |||||||||||||
第7.3.2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1.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 2.、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3.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4.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 5.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缝宽可按表7.3.2选用。 7.3.3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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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条 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 | |||||||||||||
第7.3.5条 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 2.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