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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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7.3 建筑措施
第7.3.1条 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

第7.3.2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1.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
2.、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3.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4.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
5.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缝宽可按表7.3.2选用。
7.3.3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
房屋沉降缝的宽度 表7.3.2
房屋层数 沉降缝宽度(mm)
二~三
四~五
五层以上
50-80
80-120
不小于120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m) 表7.3.3
被影响建筑
的长高比
2.0≤L/Hf <3.0 3.0≤L/Hf <5.0
影响建筑的预估平
均沉降量s(mm)
70-150
160-250
260-400
>400
2-3
3-6
6-9
9-12
3-6
6-9
9-12
≥12
注:
1.表中L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m);Hf
为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2.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 <L/Hf<2.0时,其间净距可适当缩小。


第7.3.4条 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

第7.3.5条 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
2.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