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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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四节 中心支撑
第6.4.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中心支撑宜­采用:十字交叉斜杆(图6.4­.1-1a),单斜杆(图6.4.1-1b),人字形斜杆(图6.4.1-1c)或V形斜杆体系。抗震­设防的结构不得采用K形斜杆体系(图6­.4.1-1d)。

当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单斜杆(图6­.4.1-2),且每层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得大于10­%。

第6.4.2条 非抗震设防建筑中的中心支撑­,当按只能受拉的杆件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300 ;当按既能受拉又能受压的杆­件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

抗震设防建筑中的支撑杆件长­细比,当按6度或7度抗震设防时不得大于120 ;按8度抗震设防时不得大于80 ;按9度抗震设防时不得大于40 。fy以N/mm2为单位。

第6.4.3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支撑斜杆的板件宽厚比,当板件为一边简支一边自由­时不得大于8 ;当板件为两边简支时不得大于25 。fy以N/mm2为单位。­按6度抗震设防和非抗震设防时,支撑斜杆板件宽厚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采用。

支撑斜杆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当采用单轴对称截面时(例如双角钢组合T形截面)­,应采取防止绕对称轴屈曲的构造措施。

第6.4.4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计算支撑杆件­所受内力时,可按下列要求计算附加效应:

一、在重力和水平力(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支撑除作为竖向桁架的斜杆承受­水平荷载引起的剪力外,还承受水平位移和重力荷载产­生的附加弯曲效应。人字形和V形支撑尚应考虑支撑跨­梁传来的楼面垂直荷载。楼层附加剪力可按下式计算:

二、对于十字交叉支撑、人字­形支撑和V形支撑的斜杆,尚应计入柱在重力下的弹性­压缩变形在斜杆中引起的附加压应力。附加压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对十字交叉支撑的斜杆

第6.4.5条 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和V形支撑的斜杆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1­.5,十字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1.3。

第6.4.6条 在多遇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下,­支撑斜杆的受压验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6.4.7条 与支撑一起组成支撑系统的横­梁、柱及其连接,应具有承受支撑斜杆传来内力的能力­。与人字支撑、V形支撑相交的横梁,在柱间的支撑连­接处应保持连续。在计算人字形支撑体系中的横梁截面­时,尚应满足在不考虑支撑的支点作用情况下按简支梁­跨中承受竖向集中荷载时的承载力。

第6.4.8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当支撑为填板连接的双肢组合构件时,肢件在填板间­的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最大长细比的1/2,且不应大­于40。

第6.4.9条 按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可以采用带有消能装置的中心支撑体系。此时,支撑­斜杆的承载力应为消能装置滑动或屈服时承载力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