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偏心支撑
第6.5.1条
偏心支撑框架中的支撑斜杆,应至少在一端与梁连接(不在柱节点处),另一端可连接在梁与柱相交处,或在偏离另一支撑的连接点与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柱之间或在支撑与支撑之间形成耗能梁段(图6.5.1)。

图6.5.1 偏心支撑框架
(a)门架式;(b)单斜杆式;(c)人字形;(d)V字形
第6.5.2条 耗能梁段的塑性受剪承载力Vp和塑性受弯承载力Mp,以及梁段承受轴向力时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Mpc,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第6.5.3条 耗能梁段轴向力产生的梁段翼缘平均正应力σN,应按下式计算:

第6.5.4条 耗能梁段宜设计成剪切屈服型,当其与柱连接时,不应设计成弯曲屈服型。耗能梁段的净长a符合下式者为剪切屈服型,不符合者为弯曲屈服型。
a≤1.6Mp/Vp (6.5.4)
第6.5.5条 耗能梁段的截面宜与同一跨内框架梁相同,在多遇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下,其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耗能梁段净长a<2.2Mp/Vp时

二、耗能梁段净长a≥2.2Mp/Vp时

第6.5.6条 偏心支撑斜杆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第6.5.7条 偏心支撑框架柱的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计算,抗震计算时,钢材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5.5.2条除以γRE。计算承载力时
一、其弯矩设计值Mc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取其较小值:

二、其轴力设计值Nc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取其较小值:

第6.5.8条 耗能梁段腹板不得加焊贴板提高强度,也不得在腹板上开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5.9条 高层钢结构采用偏心支撑框架时,顶层可不设耗能梁段。在设置偏心支撑的框架跨,当首层的弹性承载力为其余各层承载力的1.5倍及以上时,首层可采用中心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