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框架柱
第6.3.1条
与梁刚性连接并参与承受水平作用的框架柱,应按本规程第五章计算内力,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节的各项规定,计算其强度和稳定性。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柱截面应能满足本规程第5.5.3条规定的第二阶段抗震设计的要求。
第6.3.2条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计算框架柱在重力作用下的稳定性时,纯框架体系柱的计算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表4.2(有侧移)的μ系数确定;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体系当符合第5.2.11条规定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表4.1(无侧移)的μ系数确定。
其计算长度系数亦可采用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二、当计算在重力和风力或多遇地震作用组合下的稳定性时,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结构,在层间位移满足本规程第5.5.2条第二款要求的条件下,柱计算长度系数可取1.0。若纯框架体系层间位移小于0.001h(h为楼层层高)时,也可按公式(6.3.2-2)计算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第6.3.3条 抗震设防的框架柱在框架的任一节点处,柱截面的塑性抵抗矩和梁截面的塑性抵抗矩宜满足下式的要求:

第6.3.4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6.3.4的规定,按6度抗震设防和非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5.4.1条至第5.4.5条的规定采用。

第6.3.5条 在柱与梁连接处,柱应设置与上下翼缘位置对应的加劲肋。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工字形截面柱和箱截面柱腹板在节点域范围的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6.3.6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柱长细比不宜大于60
。按6度抗震设防和非抗震设防的结构,柱长细比不应大于120
。fy以N/mm2为单位。
第6.3.7条 在多遇地震下进行构件承载力计算时,承托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钢框架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可取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