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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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三节 框架柱
第6.3.1条 与梁刚性连接并参与承受水平­作用的框架柱,应按本规程第五章计算内力,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节的各项规定,计算其强度和稳定性。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柱截面应­能满足本规程第5.5.3条规定的第二阶段抗震­设计的要求。

第6.3.2条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计算框架柱在重力作用­下的稳定性时,纯框架体系柱的计算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表4­.2(有侧移)的μ系数确定;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体系当符合第5.2.11条规定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表4.1(无侧移)的μ系数确­定。

其计算长度系数亦可采用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二、当计算在重力和风力或多­遇地震作用组合下的稳定性时,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结构,在层间位移满足本规程第5­.5.2条第二款要求的条件下­,柱计算长度系数可取1.0。若纯框架体系层间位­移小于0.001h(h为楼层层高­)时,也可按公式(6.3.2-2)计算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第6.3.3条 抗震设防的框架柱在框架的任­一节点处,柱截面的塑性抵抗矩和梁截面的塑性抵抗矩­宜满足下式的要求:

第6.3.4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6­.3.4的规定,按6度抗震设­防和非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5­.4.1条至第5.4.5条的规定采用。

第6.3.5条 在柱与梁连接处,柱应设置与­上下翼缘位置对应的加劲肋。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工字形截面柱和箱截面柱腹板在节点域范围的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6.3.6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柱长细比不宜大于60 。按6度抗震设防和非抗震设­防的结构,柱长细比不应大于120 。fy以N/mm2为单位。

第6.3.7条 在多遇地震下进行构件承载力­计算时,承托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钢框架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可取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