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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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二节 轴心受压柱
第6.2.1条 轴心受压柱的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第6.2.2条 轴心受压柱板件厚度超过40­mm者,稳定系数φ应按表6­.2.2规定的类别取值。其中­,b,c类截面的稳定系数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表3­.2~3.3和附表3.5~3­.6取值。d类截面的稳定系数φ,应根据正则化长细­比λn由下列公式计算,或由本规程附录三的附表3­.1查得。

第6.2.3条 轴心受压柱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5.4.1至第5.4.5条的规定。

第6.2.4条 轴心受压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