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轴心受压柱
第6.2.1条 轴心受压柱的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第6.2.2条 轴心受压柱板件厚度超过40mm者,稳定系数φ应按表6.2.2规定的类别取值。其中,b,c类截面的稳定系数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表3.2~3.3和附表3.5~3.6取值。d类截面的稳定系数φ,应根据正则化长细比λn由下列公式计算,或由本规程附录三的附表3.1查得。

第6.2.3条 轴心受压柱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5.4.1至第5.4.5条的规定。
第6.2.4条 轴心受压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