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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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六章 钢构件设计

第一节 梁
第6.1.1条 梁的抗弯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6.1.2条 梁的稳定,除设置刚性铺板情­况外,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6.1.3条 当梁上设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中规定的整体铺板­时,可不计算整体稳定性。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在压型钢­板上现浇混凝土的楼板,都可视为刚性铺板。 单纯压型钢板当有充分依据时­方可视为刚性铺板。

第6.1.4条 梁设有侧向支撑体系,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规定­的受压翼缘自由长度与其宽度之比的限值时,可不计算­整体稳定。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梁受压­翼缘在支撑连接点间的长度与其宽度之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关于塑性­设计时的长细比要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出现塑性­铰处,梁的上下翼缘均应设支撑点。

第6.1.5条 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剪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6.1.6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其抗侧力框架的梁中可能出现塑性铰的区段,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表6.1.6规定的限值(见图6­.1.6)。

第6.1.7条 当在多遇地震作用下进行构件­承载力计算时,托柱梁的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不得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