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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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五节 验算要求
第5.5.1条 非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以及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在不计算地震作用的­效应组合中,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构件承载力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二、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质心位置的侧移不宜超过建筑高度的1/500;质­心层间侧移不宜超过楼层高度的1/400。对于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要抗侧力构件的高层钢结构的位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的有关规定,但在保证主体结­构不开裂和装修材料不出现较大破坏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结构平面端部构件最大侧移不­得超过质心侧移的1.2倍。

三、高层建筑钢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顺风向和横风向顶点最大加速度,应满足下列­关系式的要求:

公寓建筑aw(或atr)≤­0.20m/s2 (5.5.1-2)

公共建筑aw(或atr)≤­0.28m/s2 (5.5.1-3)

四、顺风向和横风向的顶点最­大加速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顺风向顶点最大加速度

2.横风向顶点最大加速度

五、圆筒形高层建筑钢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当不能满足时,应进行横风向涡流脱落­试验或增大结构刚度。

第5.5.2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作用效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二、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层间侧­移标准值,不得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要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其侧移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的规定,但在保证主体结构不开裂和­装修材料不出现较大破坏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结构平面端部构件最大侧移,­不得超过质心侧移的1.3倍。

第5.5.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第二阶段抗­震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结构层间侧移不得超过层­高的1/70;

二、结构层间侧移延性比不得­大于表5.5.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