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锤击沉桩
7.4.3 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 2 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 3 桩锤、桩帽或送桩帽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 4 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 1 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 2 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 3 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 4 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1` 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 1 射水法沉桩宜用于砂土和碎石土;
- 2 沉桩至最后1~2m 时,应停止射水,并采用锤击至规定标高,终锤控制标准可按本规范第7.4.6 条有关规定执行。
- 1 对预钻孔沉桩,预钻孔孔径可比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小50~100mm,深度可根据桩距和土的密实度、渗透性确定,宜为桩长的1/3~1/2;施工时应随钻随打;桩架宜具备钻孔锤击双重性能;
- 2 应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直径宜为70~80mm,间距宜为1.0~1.5m,深度宜为10~12m;塑料排水板的深度、间距与袋装砂井相同;
- 3 应设置隔离板桩或地下连续墙;
- 4 可开挖地面防震沟,并可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防震沟沟宽可取0.5~0.8m,深度按土质情况决定;
- 5 应限制打桩速率;
- 6 沉桩结束后,宜普遍实施一次复打;
- 7 沉桩过程中应加强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观测、监护。
- 1 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 2 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应及时送桩;
- 3 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并修正;
- 4 送桩后遗留的桩孔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 5 当送桩深度超过2.0m 且不大于6.0m 时,打桩机应为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圆层叠的钢丝绳作“锤垫”,其厚度宜取150~200mm。
- 1 送桩器宜做成圆筒形,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弯曲度不得大于1/1000;
- 2 送桩器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 3 送桩器下端面应开孔,使空心桩内腔与外界连通;
- 4 送桩器应与桩匹配。套筒式送桩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350mm,套管内径应比桩外径大20~30mm,插销式送桩器下端的插销长度宜取200~300mm,杆销外径应比(管)桩内径小20~30mm。对于腔内存有余浆的管桩,不宜采用插销式送桩器;
- 5 送桩作业时,送桩器与桩头之间应设置1~2 层麻袋或硬纸板等衬垫。内填弹性衬垫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