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勘察阶段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对大型厂址、重点工程应分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四个阶段勘察;对建筑性质和总平面位置已定的工程,也可仅进行详细勘察。
第3.1.2条 建筑场地,按其工程地质的复杂程度可划分为:
简单场地:地形平坦,地貌单元单一,无暗塘暗沟,互层简单,土质均一,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微起伏,地貌单元较单一,暗塘暗沟较少,交互层较复杂,土质变化较大,地基主要受力层内硬层和基岩面起伏较大,不良地质现象较发育,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可能有不良影响。
复杂场地:地形较起伏,地貌单元较多,暗塘暗沟较多,交互层复杂,土质变化大,地基主要受力层内硬层和基岩面起伏大,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存在液化和震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有不良影响。
在具体进行场地划分时,如有类别的过渡,则须以主要方面综合分析判定。
第3.1.3条 当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在平面上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差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土的性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工程地质分区或分段。
第3.1.4条 建筑物因地基造成的破坏,按其后果的严重性,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应符合表3.1.4的要求。
建筑物等级 表3.1.4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 | 建筑类型 |
一级 | 很严重 | 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建筑物,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吊车起重量在≥300kN的单层工业厂房,对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物 |
二级 | 严重 | 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建设项目的一般建筑物,4层~13层的多层住宅建筑物 吊车起重量在<300kN的单层工业厂房,对沉降有一定要求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
三级 | 不严重 | 3层及3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次要的建筑如仓库,各类辅助车间等 |
第3.1.5条 工程地质各勘察阶段的调查、测绘、勘探、测试等原始记录和数据,以及搜集到的有关地质资料,必须在现场及时检查,整理并校核无误后,方可作为勘察成果的基本素材,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一般内容及其数据整理的要求按附录二和附录三的要求。
第3.1.6条 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钻孔的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