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勘察
第3.2.1条 可行性研究的勘察阶段,应对拟选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以及技术经济效益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一、搜集拟建地区及其附近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冻土和工程地质资料,以及当地的建筑经验;
二、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场地的地貌、地层、构造、土质、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现象等工程地质条件;
三、对已有资料的研究评价尚不符合确定建筑场地要求的,应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调查或测绘、甚至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
第3.2.2条 可行性研究勘察要查明建筑场地的不利因素:
一、有无古河道、暗塘、暗浜和沟谷,地基土严重不均匀;
二、有无斜坡或起伏大的浅埋基岩,应分析存在滑坡的危险;
三、地震时能否发生地裂、地陷和液化;
四、有无洪水和海潮威胁或地下水的不良影响;
五、地下有无未开采的矿藏和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