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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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GJ 83-91


第三章 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勘察阶段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对大型厂址、重点工­程应分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四个阶段勘察;对建筑性质和总平面位置已定的工程­,也可仅进行详细勘察。

第3.1.2条 建筑场地,按其工程地质的复­杂程度可划分为:

简单场地:地形平坦,地貌单­元单一,无暗塘暗沟,互层简单,土质均一,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微起伏,­地貌单元较单一,暗塘暗沟较少,交互层较复杂,土质­变化较大,地基主要受力层内硬层和基岩面起伏较大,­不良地质现象较发育,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可能有不良影­响。

复杂场地:地形较起伏,地貌­单元较多,暗塘暗沟较多,交互层复杂,土质变化大,­地基主要受力层内硬层和基岩面起伏大,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存在液化和震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有不良影响。

在具体进行场地划分时,如有­类别的过渡,则须以主要方面综合分析判定。

第3.1.3条 当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在平面上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差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土的性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工程地质分区或分段。

第3.1.4条 建筑物因地基造成的破坏,按­其后果的严重性,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应符合表3­.1.4的要求。

建筑物等级 表3.1.4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类型
一级 很严重 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建筑物,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吊车起重量在≥300kN的­单层工业厂房,对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物 |

二级 严重 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建设项­目的一般建筑物,4层~13层的多层住宅建筑物

吊车起重量在<300kN的­单层工业厂房,对沉降有一定要求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

三级 不严重 3层及3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次要的建筑如仓库,各类辅助车间等 |

第3.1.5条 工程地质各勘察阶段的调查、­测绘、勘探、测试等原始记录和数据,以及搜集到的有­关地质资料,必须在现场及时检查,整理并校核无误后­,方可作为勘察成果的基本素材,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一般内容及其数据整理的要求按附录二和附录三的要求。

第3.1.6条 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钻孔的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