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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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9.3 筒中筒结构

9.3.1 筒中筒结构的平面外形宜选用­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或矩形等,内筒宜居中。

9.3.2 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2。

9.3.3 内筒的边长可为高度的1/1­2~1/15,如有另外的角筒或剪力墙时,内筒平面­尺寸还可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

9.3.4 三角形平面宜切角,外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8,其角部可设置刚度­较大的角柱或角筒;内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10,切角处的筒壁宜适当加厚。

9.3.5 外框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距不宜大于4m,框筒柱的­截面长边应沿筒壁方向布置,必要时可采用T形截面;

2 洞口面积不宜大于墙面面积的­60%,洞口高宽比宜与层高与柱距之比值相近;

3 外框筒梁的截面高度可取柱净距的1/4;

4 角柱截面面积可取中柱的1~2倍。

9.3.6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8 跨高比不大于2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采用交叉暗撑;跨高比不大于1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应采用交叉暗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

2 全部剪力应由暗撑承担。每根­暗撑应由4根纵向钢筋组成,纵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其总面积A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 两个方向斜撑的纵向钢筋均应­采用矩形箍筋或螺旋箍筋绑成一体,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及梁截面宽度的­一半;端部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600mm及梁截面宽度的2倍;

4 纵筋伸入竖向构件的长度不应小于lal ,非抗震设计时lal 可取la;抗震设计时lal 宜取1.15la;

5 梁内普通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9.3.7条的构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