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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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尚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1.3 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B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7度和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节第10­.1.1条所指的复杂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

10.1.6 转换层楼面应采用现浇楼板,­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框支梁、框支柱、­箱形转换结构以及转换厚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C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