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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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9.2.2 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的截面厚度;

3 核心筒外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的1/20及200mm,对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层高的1/16及200mm­,不满足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计算墙体稳定,必要时­可增设扶壁柱或扶壁墙;在满足承载力要求以及轴压比­限值(仅对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墙可适当减薄,但­不应小于160mm;

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

5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的连梁,­宜通过配置交叉暗撑、设水平缝或减小梁截面的高宽比­等措施来提高连梁的延性。

9.2.3 抗震设计时,各层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应参照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9.2.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2.5 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9.3.6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9.3.7~9­.3.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