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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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4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用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和板柱-剪力墙结构体系。

4.1.2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变形能力;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3.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

4.1.3 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变和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
  2. 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

4.1.4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和混合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和第11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