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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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8.2 集水明排

8.2.1 排水沟和集水井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1. 1 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拟建建筑基础边净距0.4m以外,排水沟边缘离开边坡坡脚不应小于0.3m;在基坑四周或每隔30-40m应设一个集水井;
  2. 2 排水沟底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井底面应比沟底面低0.5m以上。
8.2.2 沟、井截面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量V应满足下列要求:
V≥1.5Q (8.2.2)
式中 Q——基坑总涌水量,可按附录F计算。
8.2.3 抽水设备可根据排水量大小及基坑深度确定。
8.2.4 当基坑侧壁出现分层渗水时,可按不同高程设置导水管、导水沟等构成明排系统;当基坑侧壁渗水量较大或不能分层明排时,宜采用导水降水方法。基坑明排尚应重视环境排水,当地表水对基坑侧壁产生冲刷时,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