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编辑 | 纠错 | 说明 | 书签 | 原始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8.2 集水明排

8.2.1 排水沟和集水井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1) 1 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拟建­建筑基础边净距0.4m以外,排水沟边缘离­开边坡坡脚不应小于0.3m;在基坑四周或每隔­30–40m应设一个集水井;

  1. 2 排水沟底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井底面应比沟­底面低0.5m以上。

8.2.2 沟、井截面根据排水量确定,­排水量V应满足下列要求:

V≥1.5Q (8.2.2)
式中 Q——基坑总涌水量,可按附录F计算。

8.2.3 抽水设备可根据排水量大小及­基坑深度确定。

8.2.4 当基坑侧壁出现分层渗水时,­可按不同高程设置导水管、导水沟等构成明排系统;当­基坑侧壁渗水量较大或不能分层明排时,宜采用导水降­水方法。基坑明排尚应重视环境排水,当地表水对基坑­侧壁产生冲刷时,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