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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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12-87


第二节 地基计算
第3.2.1条 膨胀土地基变形量(图3.2­.1),可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计算:

一、当离地表1m处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等于或接近最小值时,或地面有覆盖且无蒸­发可能时,以及建筑物在使用期间,经常有水浸湿的地­基,可按膨胀变形量计算:

二、当离地表1m处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大于1.2倍塑限含水量时,或直­接受高温作用的地基,可按收缩变形量计算:

三、其他情况下可按胀缩变形量计算。

第3.2.2条 地基土的膨胀变形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3.2.3条 地基土的收缩变形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3.2.4条 膨胀土湿度系数,应根据当地­10年以上的土的含水量变化及有关气象资料统计求出­;无此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第3.2.7条 地基土的承载力,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荷载较大的建筑物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载荷试验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进行;

二、采用饱和三轴不排水快剪­试验确定土的抗剪强度时,可按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计算承载力;

三、已有大量试验资料地区,­可制订承载力表供,一般工程采用。无资料地区,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表列数据采用。

第3.2.8条 基础底面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式要求:

在轴心荷载作用下:p≤f (3.2.8-1)

在偏心荷载作用下:pmax≤1.2f (3.2.8-2)

式中 p——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设计值(kPa);

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kPa);

Pmax——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kPa)。

第3.2.9条 地基土的计算变形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sj≤[sj] (3.2.9)

式中 sj——天然地基或人工地基及采用其­他处理措施后的地基变形量计算值(mm);

[sj]——建筑物的地基容许变形值(m­m),可按表3.2.9采用。

第3.2.10条 膨胀土地基变形量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膨胀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膨胀上升量;

二、收缩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收缩下沉量;

三、胀缩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膨胀上升量与最大收缩下沉量之和;

四、变形差,应取相邻两基础­的变形量之差;

五、局部倾斜,应取砖混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两点的变形量之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第3.2.11条 位于坡地场地上的建筑物的地­基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一、土质均匀且无节理面时按­圆弧滑动法验算;

二、土层较薄,土层与岩层间­存在软弱层时,取软弱层面为滑动面进行验算;

三、层状构造的膨胀土,如层­面与坡面斜交,且交角小于45°时,验算层面的稳定­性。

验算稳定性时,必须考虑建筑­物和堆料的荷载,抗剪强度应为土体沿滑动面的抗剪强­度,稳定安全系数可取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