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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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12-87


第三章 设 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膨胀土地基的设计,可按建筑­场地的地形地貌条件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一、位于平坦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按变形控制设计;

二、位于坡地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除按变形控制设计外,尚应验算地基的稳定性。

第3.1.2 条 平坦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木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以及­建造在常年地下水位较高的低洼场地上的建筑物,可按­一般地基设计。

第3.1.3条 对烟囱、窑、炉等高温构筑物­应主要考虑干缩影响,并根据可能产生的变形危害程度­,采取适当的隔热措施。对冷库等低温建筑物应采取措­施,防止水份向基底土转移引起膨胀。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应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建筑物,从施工开始就进行升降观测,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继续观测:

一、Ⅲ级膨胀土地基上的建筑物;

二、用水量较大的湿润车间;

三、坡地场地上的重要建筑物;

四、高压、易燃或易爆管道支­架或有特殊要求的路面、轨道等。
其观测方法应按附录五的规定进行。
对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室侧墙及­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宜进行土压力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