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12-87
第三章 设 计
第3.1.1条 膨胀土地基的设计,可按建筑场地的地形地貌条件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二、位于坡地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除按变形控制设计外,尚应验算地基的稳定性。
第3.1.2 条 平坦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木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以及建造在常年地下水位较高的低洼场地上的建筑物,可按一般地基设计。
第3.1.3条 对烟囱、窑、炉等高温构筑物应主要考虑干缩影响,并根据可能产生的变形危害程度,采取适当的隔热措施。对冷库等低温建筑物应采取措施,防止水份向基底土转移引起膨胀。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应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建筑物,从施工开始就进行升降观测,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继续观测:
四、高压、易燃或易爆管道支架或有特殊要求的路面、轨道等。
其观测方法应按附录五的规定进行。
对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室侧墙及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宜进行土压力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