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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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12-87


第三节 场地与地基评价

第2.3.1条 进行膨胀土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质成分鉴定及其他试验。
第2.3.2条 具有下列工程地质特征的场地,且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40%的土,应判定为膨胀土:
一、裂隙发育,常有光滑面和擦痕,有的裂隙中充填着灰白、灰绿色粘土。在自然条件下成坚硬或硬塑状态;
二、多出露于二级或二级以上阶地、山前和盆地边缘丘陵地带,地形平缓,无明显自然陡坎;
三、常见浅层塑性滑坡、地裂、新开挖坑(槽)壁易发生坍塌等;
四、建筑物裂缝随气候变化而张开和闭合。
第2.3.3条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可按表2.3.3分为三类:
第2.3.4条 根据地形地貌条件,建筑场地可分为下列两类:
一、平坦场地:地形坡度小于5°;地形坡度大于5°小于14°,距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m的坡顶地带。
二、坡地场地:地形坡度大于或等于5°;地形坡度最然小于5°,但同一座建筑物范围内局部地形高差大于1m。
第2.3.5条 膨胀土地基评价,应根据地基的膨胀、收缩变形对低层砖混房屋的影响程度进行,地基的胀缩等级,可按表2.3.5分为三级。
第2.3.6条 地基分级变形量应按公式3.2.2、3.2.3-1和3.2.6计算,式中膨胀率采用的压力应为50k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