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悬吊式锅炉构架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悬吊式锅炉构架(以下简称炉架):
7.1.1.1 炉体可简化为刚体。
7.1.1.2 炉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组合结构。
7.1.2 电厂炉架的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7.1.3 炉顶顶盖宜采用钢骨架轻型结构。
7.1.4 炉架与主厂房结构宜分开布置,8度或9度应分开布置。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1.10条的规定。
7.1.5 当炉架、炉顶需要封闭时,封闭材料宜采用轻型板材。
7.1.6 炉架大板梁之间,应增加水平斜杆或采取其它提高刚度的措施;炉顶梁系统在水平方向应形成刚性盘体。
7.1.7 整体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炉架的梁、柱接头,不宜设在受力较大部位。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7.1.8 钢筋混凝土炉架,可按本规范第6.1.2条规定划分抗震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