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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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93


7.2 抗震计算

7.2.1 炉架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的计算。

7.2.2 露天布置的炉架,当进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应计入风荷载标准值效应。

7.2.3 炉架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强度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7.2.4 进行炉架的地震作用计算时,­宜对支承炉体的所有构架作整体联解。主要连接节点应­分别计算纵向和横向的地震作用效应。

7.2.5 炉架的水平地震作用,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且宜取不少于5个振型。

7.2.6 当炉架不计制晃或导向装置影­响并按多质点体系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炉架质量可分­别集中于各楼层处,悬吊炉体在炉架柱顶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dk=ψsα1Geq (7.2.6)

式中Fdk——悬吊炉体产生的地震作用标准值(N);

ψs——振型影响调整系数,可采用1.2;

α1——相应于炉体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应­小于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20%,炉体基本自振周期­一般可采用1.5s;

Geq——悬吊炉体等效总重力荷载(N)。

7.2.7 当炉架不计制晃或导向装置影­响并按平面多质点体系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炉体质量­可按重力刚度作为弹簧进行计算(图7­.2.7);按本条规定计算的­炉体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应小于式(7­.2.6)的计算数值。炉体的­重力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7.2.8 炉架中各构架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刚度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对于刚度较小的中间­构架,其分配比例不宜小于10%。

7.2.9 炉架中各构架的地震作用标准­值组合效应,可按下式计算:

7.2.10 当炉架需要计入制晃或导向装­置的影响并按平面多质点体系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图­7.2.10),宜采用有限元法。

7.2.11 炉架的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间­的偏心距较大时,宜考虑扭转影响。

7.2.12 大板梁与钢筋混凝土炉架柱顶­的连接处和钢柱脚与基础的连接处,其地震作用效应均­应乘以效应增大系数1.5。

7.2.13 炉顶顶盖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时,其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3,但增大部分可不往下传递。

7.2.14 有制晃装置的构架,应验算制­晃装置受力构件的局部强度;制晃装置的刚度宜控制在­10~20kN/mm范围内,其传力大小应由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