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抗震计算
7.2.1 炉架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的计算。
7.2.2 露天布置的炉架,当进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应计入风荷载标准值效应。
7.2.3 炉架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强度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7.2.4 进行炉架的地震作用计算时,宜对支承炉体的所有构架作整体联解。主要连接节点应分别计算纵向和横向的地震作用效应。
7.2.5 炉架的水平地震作用,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且宜取不少于5个振型。
7.2.6 当炉架不计制晃或导向装置影响并按多质点体系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炉架质量可分别集中于各楼层处,悬吊炉体在炉架柱顶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dk=ψsα1Geq (7.2.6)
式中Fdk——悬吊炉体产生的地震作用标准值(N);
ψs——振型影响调整系数,可采用1.2;
α1——相应于炉体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应小于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20%,炉体基本自振周期一般可采用1.5s;
Geq——悬吊炉体等效总重力荷载(N)。
7.2.7 当炉架不计制晃或导向装置影响并按平面多质点体系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炉体质量可按重力刚度作为弹簧进行计算(图7.2.7);按本条规定计算的炉体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应小于式(7.2.6)的计算数值。炉体的重力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7.2.8 炉架中各构架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刚度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对于刚度较小的中间构架,其分配比例不宜小于10%。
7.2.9 炉架中各构架的地震作用标准值组合效应,可按下式计算:

7.2.10 当炉架需要计入制晃或导向装置的影响并按平面多质点体系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图7.2.10),宜采用有限元法。

7.2.11 炉架的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间的偏心距较大时,宜考虑扭转影响。
7.2.12 大板梁与钢筋混凝土炉架柱顶的连接处和钢柱脚与基础的连接处,其地震作用效应均应乘以效应增大系数1.5。
7.2.13 炉顶顶盖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时,其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3,但增大部分可不往下传递。
7.2.14 有制晃装置的构架,应验算制晃装置受力构件的局部强度;制晃装置的刚度宜控制在10~20kN/mm范围内,其传力大小应由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