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93
6 框排架结构
6.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与排架组成的框排架结构。
6.1.2 框排架结构的框架跨,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框架高度,按表6.1.2划分抗震等级;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当抗震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划分。
6.1.3 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框排架结构的平面布置和结构选型、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1 质量大的跨间不宜布置在结构单元的边缘;质量大的设备宜设置在距刚度中心较近的部位。
6.1.3.2 在结构单元平面内,抗侧力构件宜均匀布置。
6.1.3.4 围护墙宜选用轻质材料,且宜对称布置;当结构单元的一端敞开另一端有山墙时,其山墙宜选用柔性连接的墙板、自承重墙或轻质砌体填充墙等。
6.1.4 排架跨的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与框架跨相应楼层宜设置于同一标高处。
6.1.5 第一、第二抗震等级以及设有贮仓的框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三、第四抗震等级的框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6.1.7.1 宜采用钢天窗架;6度、7度和8度时,也可采用矩形截面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6.1.7.2 在满足建筑功能的条件下,宜降低天窗架的高度。
6.1.7.4 结构单元两端的第一柱间,不应设置天窗;天窗宜从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6.1.8 屋架或屋面梁不应采用拼块式结构;跨度不大于15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8度中软、软场地且跨度不小于24m和0度时,宜采用钢屋架。
6.1.9 钢筋混凝土排架柱,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应采用薄壁开孔或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高度范围内、阶形柱的上柱和牛腿处的各柱段,均应采用矩形截面。
6.1.10 框排架结构的防震缝,应满足下列要求:
6.1.10.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震缝:
6.1.10.2 防震缝的两侧应各自设置承重结构。
6.1.10.3 除胶带运输机外,设备不应跨防震缝布置。
(2)框排架结构单元间,当结构高度在15m以下时,可采用70mm;当结构高度超过15m时,对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高5、4、3、2m宜加宽20mm。
6.1.11 结构内部的砌体隔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但应采取设置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和构造柱等保证墙体稳定的措施。
6.1.12 采用框架—抗震墙结构时,抗震墙底部应予加强,加强部位的高度可采用墙肢总高度的1/8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
6.1.13 上吊车的钢梯宜设在靠山墙一端,当结构单元两端均为抗震缝时,宜设在单元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