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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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93


4.4 较土地基震陷

4.4.1 8度和9度,地基范围内存在淤泥、淤泥质土且地基静承载力标准值8度小于100kPa、9度小于120kPa时,除丁类构筑物或基础底面以下非软土层厚度符合表4.4.1规定的构筑物外,均应采取措施,消除软土地基震陷影响。
基础底面以下非软土层厚度 表4.4.1
烈度 基础底面以下非软土层厚度(m)
8 ≥b,且≥5
9 ≥1.5b,且≥8

注:①表中厚度系指直接位于基础底面以下的非软土层;
②b为基础底面宽度(m)。
4.4.2 消除软土地基震陷影响,可选择下列措施:
4.4.2.1 基本消除地基震陷的措施,可采用桩基、深基础、加密或换土法等。采用加密或换土法时,基础底面以下软土的处理深度应满足表4.4.1规定的非软土层厚度要求;每边外伸处理宽度不宜小于处理深度的1/3,且不宜小于2m。
4.4.2.2 部分消除地基震陷的措施,可采用加密或部分换土法等。基础底面以下软土处理深度应满足本章表4.4.1规定的非软土层厚度的0.75倍;每边外伸处理宽度不宜小于处理深度的1/3,且不宜小于2m。
4.4.2.3 不具备地基处理条件时,可降低取用地基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4.4.2.4 基础和上部结构措施:
(1)可采用箱基、筏基和钢筋混凝土十字形基础等;
(2)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震陷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4.4.3 存在地基震陷影响的甲类构筑物或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其抗震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