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液化土地基
4.3.1 地面以下15m深度范围内地基有饱和砂土、饱和粉土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液化初判:
4.3.1.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 )及其以前时,可判为不液化。
4.3.1.2 6度时,一般可不计液化的影响。
4.3.1.3 粉土中粒径小于0.005mm的粘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不计液化的影响。
4.3.1.4 埋置深度不大于2m或大于5m的基础,可按图4.3.1确定是否要进一步判别液化;埋置深度大于2m但不超过5m的浅基础,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值应各减去超过2m的深度部分后按图4.3.1进行判别。
注:①粘粒含量为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的测定结果;
②上覆非液化土层中有软土时,扣除软土层厚度;
③地下水位深度采用厂矿投产后年平均最高水位或近期内年最高水位。

4.3.2 经初判确定为需要进一步判别液化的饱和砂土和粉土,在地面以下15m或桩基20m深度范围内,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法进行判别;当有成熟经验时,也可采用其它方法进行判别。当饱和砂土和粉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4.3.3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按下式计算地基液化指数:

4.3.4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其液化指数按表4.3.4确定地基的液化等级。
地基液化等级 表4.3.4
液化指数 | <5 | 5~15 | >15 |
液化等级 | 轻微 | 中等 | 严重 |
4.3.5 抗液化措施,应根据构筑物的类别和地基的液化等级,按表4.3.5选择。除丁类构筑物外,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4.3.6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降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3.6.1 采用桩基时,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4.3.6.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的深度,不应小于500mm。
4.3.6.3 采用加密法加固时,处理深度应达到液化深度下界,且处理后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应符合本章第4.3.2条的规定。
4.3.6.4 采用换土法时,应挖除全部液化土层。
4.3.6.5 每边外伸的加密或换土处理宽度,从基础底面边缘算起,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处理深度的1/3,且不应小于2m。
4.3.7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降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3.7.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乙类构筑物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3,丙类构筑物不大于4;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基础底面以下的处理深度尚不应小于基础宽度,且不应小于5m。
4.3.7.2 在处理深度范围内,处理后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应符合本章第4.3.2条关于不液化的规定。
4.3.7.3 每边外伸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章第4.3.6条的规定。
4.3.8 采用减小不均匀沉降或提高结构对不均匀沉降适应能力的措施时,可按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措施:
4.3.8.1 减小基础埋置深度,基底至液化土层上界面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3.8.2 采用箱基、筏基和钢筋混凝土十字形基础等。
4.3.8.3 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4.3.9 地下结构或半地下结构的底面或侧面有液化土层时,宜确定液化后土的侧压力和上浮力增大对结构的影响。
4.3.10 当大面积液化土层下界面的倾斜度超过2°或液化土地基一侧有临空面时,宜确定液化引起大范围土体流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