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天然地基及基础
4.2.1 天然地基上的下列构筑物,可不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1.1 6度时的构筑物。
4.2.1.2 7度、8度和9度时,地基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100、120kPa且高度不超过25m的构筑物。
4.2.1.3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构筑物。
4.2.2 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4.2.3 验算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时,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的零应力区面积,不应大于基础底面面积的25%。
4.2.4 8度软场地和9度中软、软场地时,对水平荷载较大的结构和未设基础梁的柱间支撑部位的柱基等,应进行基础的地震抗滑验算。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与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采用被动土压力的1/3。
4.2.5 当需要提高基础的抗滑能力时,可选择下列措施:
4.2.5.1 设置刚性地坪。
4.2.5.2 基础底面下换土。
4.2.5.3 增加基础埋置深度或在基础底面增设防滑键。
4.2.5.4 加设基础系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