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构筑物的所在场地,应根据场地指数进行评定。
4.1.1.1 场地指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1.2 当场地土层的平均剪变模量大于500MPa或覆盖层厚度不大于5m时,场地指数可采用1.0。
4.1.2 场地土层的平均剪变模量,可采用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平均剪变模量;当覆盖层厚度小于20m时,可按实际覆盖层厚度确定。场地土层的平均剪变模量,应按下式计算:

4.1.3 场地土层的剪切波速,可通过现场实测确定;丁类构筑物及初步设计阶段的甲、乙、丙类构筑物,可按当地成熟的经验公式确定或按下式计算:


4.1.4 场地分类,可根据场地指数按表4.1.4确定。当有充分依据时,表4.1.4的场地指数划分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4.1.5 场地的勘察,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划分出抗震的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确定场地指数和场地分类;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的构筑物,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的有关动力参数和场地覆盖层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