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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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8.2 现场防护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2.2 临时的防洪沟、水池、洗料场­和淋灰池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25m。遇有碎石土、砂土等夹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渗入建筑物地基。
临时搅拌站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

8.2.3 临时给、排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7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Om。管道应敷设­在地下,防止冻裂或压坏,并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使用。给水支管应装有阀门,在水龙头处,应设排水­设施,将废水引至排水系统,所有临时给、排水管线,­均应绘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拆除。

8.2.4 取土坑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25m。

8.2.5 制作和堆放预制构件或重型吊­车行走的场地,必须整平夯实,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如­在建筑物内预制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浸水湿­陷。

8.2.6 在现场堆放材料和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对需要浇水的材料,­宜堆放在距基坑或基槽边缘5m以外,浇水时必须有专­人管理,严禁水流人基坑或基槽内。

8.2.7 对场地给水、排水和防洪等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