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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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11.4 石结构房屋

11.4.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4.2的规定。

11.4.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4.4的规定。

11.4.5 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4.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4.7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1.4.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1.4.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1.4.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1.4.11 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1) 11.4.12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