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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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11.3 木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

  1.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1. 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2. 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1.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2.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11.3.10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

  1. 2) 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Φ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2. 2 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3. 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